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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疏散设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

访问:时间:2017-8-23 11:19:21

智能疏散设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06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

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节录

第3.4.5条 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5.6条 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6.2条 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义很明显,人们很容易看懂时,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6.7条 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节录:

第5.1条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度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5.7条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5.10条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第6.10.1.1条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6.4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6.5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第6.10.1.2条 疏散通道出口处,“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第6.10.1.3条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6.10.2条 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应在1.3m-1.5m之间。

第8条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节录:

第9.2.1条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9.2.1.1条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室和避难层(间)。

第9.2.1.2条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第9.2.1.3条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9.2.1.4条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第9.2.2条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时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节录:

第5.1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s。

第5.2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第5.3条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所用电池必须的全封闭免维护的充电电池,电池的

使用寿命不小于4年,或全充、放电循环次数不小于400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节录:

第 24.7.2条 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

(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费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

(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

(4)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第24.7.3条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第24.7.4条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第C.3.1条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其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疏散照≤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安全照明≤0.5s。

第C.3.4条......,在有无障疑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第C.3.6条.......,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止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

根据出口门和疏散走道的相对位置,可以装设双面有图形、文字的出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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